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活动的个人。维持正常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质量,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职责。要严格教学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确保教学时间及教学时数。教师执教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无故缺课,更不能私自随意停课、找人代课或私自调课。教师因公出差,或因其它情况需要停课、调课或变更主讲教师时,须按照学院有关停课、调课和调换任课教师的规定执行。未经批准随意停课、请人代课或调课者,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。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,按课表和课程教学计划进行教学。无特殊理由,一般不得调课、停课和代课(包括实验、实习等教学环节)。
第二条教师要服从院系工作安排,积极承担、出色完成教学工作任务,按各教学环节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责。由任课教师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,按照校、学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第三条各系以及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、停课,未办理手续而自行调课、代课或停课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任课教师因故确需调(停)课的,原则上应首先请同课程教师代课。无法代课的,方能按手续办理调(停)课。每个教师一学期最多只能调两次课,每次调课不得超过6学时。代课教师必须是已正式开课的教师。同一个班级在一周内不得同时调(停)两门(含两门)以上课程。调课后的补课,同一门课程在一周内,不得超过4学时。
第四条无论调课、停课或代课,均应预先办理审批手续,由任课教师填写《商洛学院教师请假审批表》、《停、调课通知单》向院(部)提出申请。
第五条调课理由和解决办法要具体填写,按规定逐级审批后,送教务处办理。
第六条教务处在调整安排好课程后,由学生所在院教学秘书用《调课通知单》书面通知有关上课班级。
第七条任课教师因病需调课的,应持有校医务室或医院的诊断证明。对于临时突发性疾病无法上课的,应至少在上课前半小时,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通知学生班级及所属院,进行临时调课,事后持诊断证明补办调课手续。
第八条教师任课期间的婚假、产假,应在上个学期安排主讲教师时妥善安排好,并在《主讲教师审批表》“备注”栏具体说明。不得事先无安排,事后在任课期间办理调课。
第九条任何教师不得随意申请调(停)课,教研室应从严掌握。
第十条任课教师因公、因病不能按照课表上课而由其他教师暂时代课,必须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十一条教师在职进修,在本院听课或到院外听课,对课表编排有个人要求时,必须在课程表编排前提出,并经所在院系批准,交教务处审核,在情况允许时尽量给予安排。
第十二条调课申请单必须由调课者本人事先办理。任何形式调课必须经院审查并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、教务处主管副处长签字批准。
第十三条教师一次调课在6学时(含)以内的,由我院报教务处处长批准;6学时以上的由我院经教务处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。
第十四条未经批准,擅自调课和事后补办手续者,均按教学事故论处。
第十五条教师请假期间所缺课程应择机补上,并填写补课单,不得随意改为自习,且要保证补上课程的质量。
第十六条补上课程由学生所在班级填写《商洛学院教师因请假补上课程情况反馈表》,对教师请假补上课情况进行监控。
第十七条教学秘书对教师的调停课情况进行汇总,并将汇总结果及时向教务处上报。
马克思主义学院
2017年7月25日